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补贴发放。现规定到常驻地外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且领取相应劳务费报酬的,一律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未领取相应劳务费报酬的,可按相关标准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上述劳务费是指专家评审(检查)费、讲课费、翻译费、咨询费、考务费、鉴定费等(劳务派遣费用除外)。
具体要求:
1.若存在上述情况需报销时主动向财务人员报告,并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已领取劳务费”字样。
2.本通知内容即日起执行。各经费审批人及报销人对差旅费报销金额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今后操作规则以计划财务处出台的制度为准。
计划财务处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