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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向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含药监系统)相关人员发放劳务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劳务费支出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按照省审计厅最新要求,暂停向市场监督局及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各级单位相关人员发放各种形式劳务费。

具体要求:

1.“系统内”指全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全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等。

2.“相关人员”指公务员(在职、退休)、参公人员(在职、退休)及事业编制人员(在职)等。

3.劳务费指专家评审(检查)费、讲课费、翻译费、咨询费、考务费、鉴定费等(劳务派遣费用除外)。

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格审核,报销时请主动告知劳务费发放人员身份,填写最新《劳务费领取表》并注明劳务费领取人员所在单位,后续操作规则以计划财务处出台的制度为准。




计划财务处
2021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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