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费发放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劳务费支出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务费发放。劳务费是指专家评审(检查)费、讲课费、翻译费、咨询费、考务费、鉴定费等(劳务派遣费用除外)。
有关要求:
1.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向本系统公务员和参公身份的人员发放劳务费。(本系统是指浙江省内各级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药品稽查局、药品检查中心。)
2. 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报销时请主动告知劳务费发放人员身份,今后操作规则以计划财务处出台的制度为准。
计划财务处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