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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

根据税务部门刚发布的国发〔2022〕8号文件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3月29日起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补充填报。

一、填报对象

当年子女为3岁以下婴幼儿的全校在职教职工。

二、政策要求

1.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办理流程

操作平台:个人所得税APP

操作步骤: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婴幼儿照护费用—>选择2022年度—>添加子女基本信息—>依据步骤提交。

四、信息咨询

1. 纳税服务电话:12366

2. 计财处联系人白雪:691230

注:此项税额将于明年办理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退回,请符合条件的老师及时填报。



计财处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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