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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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0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关锁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指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
附件: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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