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核算审核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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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08 浏览次数:
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我省“28条办法”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名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审计制度的意见》精神,现将下列支出报销时须提供的审核要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因公出国(境)费用审核条件:
1、年度出国计划和外办出国计划批复;
2、国外邀请函;
3、出国情况报告表、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5、国内正式发票、费用清单;
6、委托合同或协议;
7、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
8、中国银行售出外汇水单;
9、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销表;
10、 出国人员护照复印件;
二、公务员接待费用审核要件:
1、公务员接待申请单;
2、公务员接待省外来访单位公函;
3、公务员来访登记表;
4、饭店、酒店、茶室、农家乐等场所清单(含酒水单、菜单)等
三、 公务员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审核要件:
1、注明相关车辆车牌信息的正式发票;
2、涉及维修费,需提交定点维修送修单、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
3、涉及汽油费,需提交充值记录及由定点加油单位提供的反映车辆加油情况的年度明细台账;
4、涉及公务用车购置,需提交交车辆指标证、供货商质量保证金回单、政府采购合同;
四、 会议费、培训费审核条件;
1、会议、培训费预算审核表;
2、会议、培训正式发票;
3、定点饭店等会议、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4、会议、培训通知或会议、培训通知函;
5、会议、培训政府采购合同;
6、实际参会或参训人员签到表;
7、涉及三类会议的需提供备案或审批表;
8、讲课费签收单中,中级职称以上的讲课费签收人需提供职称复印件;
因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所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附件:相关文件及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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