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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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附件: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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