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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下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浙江省省级部门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及其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与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原则。项目申报应与政府政策导向相一致,与学校、部门的发展规划相一致,要与重点建设发展目标相匹配。

(二)与学校事业经费支出适当分离的原则。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属于学校事业支出经费和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项目支出不得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直接负责、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申报单位是组织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部门。

(四)科学论证、客观公正、合理排序原则。项目申报工作要统一组织、逐级申报,申报和审评工作实施分类平衡比重,额度控制,按轻重缓急排序。

(五)遵循财经制度、民主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的执行应严格遵循相关财经制度和程序;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重大事项和重大支出应经过相关组织的民主议定;项目管理要强调绩效观念,项目完成后要履行验收手续,重点审查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第四条 对项目实施进度监控,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下达项目,突出对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率的监控,同时,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对往年项目结余进行清理。

第五条 学校加强项目库建设,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在设立上要体现与政府和学校发展规划一致性原则,能体现整体化设计、模块化构成、可分阶段实施的特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建设,坚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直接负责、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原则。项目类型及协作部门具体划分如下:

(一)专业类:教务处及资产管理处、总务处、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二)实验实训类:实验实训中心及资产管理处、总务处、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三)科研类:科研处及资产管理处、总务处、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四)基建类及采购类:总务处及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五)图书信息类:图书信息中心及资产管理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六)安全及消防类:保卫处及资产管理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七)师资队伍建设类: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八)其他类:依据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项目申报单位为上述部门的即为负责部门,项目申报为多部门联合申报的则联合申报部门为共同负责部门并确定牵头部门。

第七条 根据项目申报与实施的整个流程,学校采取主要环节的归口管理,具体环节及管理部门划分如下:

(一)项目受理、组织项目校内评审、向上申报、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追踪:计财处;

(二)采购预算确认、竣工(购置)验收、登记:资产管理处;

(三)项目招标采购:招标办;

(四)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教学、办公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总务处;

(五)重点环节监督、审计:监察审计室。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评审材料。报送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上级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突出项目的必备性、规模性和基础性,鼓励多部门联合申报多功能综合化项目。

()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符合部门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事业发展需要。

() 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市场调查,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较强的可行性、详细的组织实施计划。务求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准确明确。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启动,按照项目申报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项目修改、项目评审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项目批复下达等两上两下的流程进行。

第十条 经提交上级相关部门终评后,申报项目金额可能发生变更,各项目申报单位须按正式批复的预算合理地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经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和评审意见使用经费,不得超出预算支出的范围和比例开支费用。

第十一条 凡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府和学校的采购管理的规定,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内容和规定的程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对于政府采购中的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基础数据和技术参数,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其它资料,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谁建设(购置)、谁上帐(入固定资产); 谁使(领)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工程项目坚持结算审计制度。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进度要遵循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项目经费结余须控制在项目预算金额的5%之内。对在项目下达当年及次年顺利完成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申报单位100课时和80课时工作量奖励,其中项目预算金额不到50万的减半奖励,项目负责人奖励不低于50%;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将核减申报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并作通报。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政策和知识培训与业务交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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